转自:中国证券报
全国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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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近日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获悉,由该所律师王文忠、樊月代理的某做市商诉新三板公司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达股份”)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山东高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显示,二审法院最终部分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亨达股份应赔偿做市商的损失数额为5338656元,判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相关银行的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至此,本案判决正式生效,即原告最终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不在少数。“但本案作为一起做市商索赔获胜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属首例,为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虚假陈述情况下做市商如何起诉维权指明了方向,对于维护做市商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鞋业巨头虚假陈述被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亨达集团创建于1984年,是中国最大的制鞋集团之一,中国皮革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公司先后在广州、泉州、温州、成都等中国制鞋产业前沿城市建立了研发机构。与法国国际品牌集团合作,代理阿迪丽娜、动力足两大国际知名品牌,旗下拥有亨达孝亲鞋、亨达生活馆的品牌。
亨达股份于2015年1月登陆新三板市场。不过,挂牌后公司陆续曝出存在资金紧张、拖欠员工工资、经营困难等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在2016年12月对其采取了公开问询,要求主办券商开展现场检查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自律监管措施。亨达股份不仅拒不配合主办券商核查工作,而且不按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向当地监管部门通报并移送了违规线索。
2017年1月6日,亨达股份宣布拟在新三板摘牌,随后于1月13日暂停转让。暂停转让前,股价定格在1.71元/股。同时,亨达股份从2015年年报披露后,就再未向市场披露定期报告。
2017年8月16日,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监管部门对公司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2月17日下发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2016年6月30日间,公司虚增收入3.1亿元,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同时,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3.26亿元。
2019年8月15日,全国股转公司通报新三板挂牌公司亨达股份重大违法违规案例,并终止其股票挂牌。
在此期间,亨达股份于2015年8月6日开始实行做市转让交易方式,委托某证券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成为公司做市商,进行做市交易。股票挂牌期间,做市商累计买入723.3万股,累计卖出322.5万股,截至公司摘牌仍持有400.8万股股票,损失重大,遂对亨达股份提起诉讼索赔。
做市商的原告资格成为争议焦点
做市商是否有资格提起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适格原告,成为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之一。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原告的代理律师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文忠认为,根据《证券法》以及原《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之规定,法律并没有区分不同的投资人,也不作区别对待,做市商属于机构投资者。“只要是证券市场上遭受虚假陈述行为侵害的投资者,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都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王文忠进一步解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规定,做市商所购买的亨达股份股票系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获得,在交易之前,做市商未与任何股份转出方进行过协商,也未签订过任何股份转让协议。在交易过程中,做市商不能选择交易对手,也不能决定交易对价,交易具有不特定性。“做市商做市期间始终必须持有亨达股份一定数量股票,与其他投资者一样受披露的证券虚假信息和股票价格波动影响,承担投资风险,也应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山东高院最终采纳了国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本质仍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做市商虽有别于普通投资者,属于特殊的机构投资者,但与普通投资者一样,均是证券市场上受虚假陈述影响的受害人,可以依照《若干规定》所确定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做市商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亨达股份所实施的故意造假和故意隐瞒的虚假行为,是主观恶意极为明显的重大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法院酌定亨达股份赔偿做市商某证券公司投资损失的60%,投资损失数额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核定为8897760元,即亨达股份应赔偿该证券公司的损失数额为8897760元×60%=5338656元。同时,判定被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中,做市商某证券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亨达股份向其支付全部赔偿损失款即8897760元。同时,还提出请求改判相关银行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结果显示,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即亨达股份应赔偿该证券公司的损失数额为8897760元×60%=5338656元,判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于相关银行的赔偿责任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至此,本案判决正式生效,即原告最终取得胜诉生效判决。
对维护做市商权益意义重大
值得一提的是,做市商虽然获得了赔偿,但是赔偿比例和普通投资者有一定的区别。法院认为,较之证券交易市场的其他投资者,某证券公司作为做市商、专业机构投资者,并从事做市服务,具有相当的投资经验,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决定成为做市商之前,应对亨达股份进行尽职调查。但该证券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作为专业投资者、做市商对股价异动作出谨慎的审查判断。而且,做市商相较于其他普通投资者,亦可以获取更多资讯,因此,其应比其他普通投资者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基于以上考量,法院酌定亨达股份赔偿某证券公司投资损失的60%。据王文忠透露,此前普通投资者获得亨达股份赔偿的比例为投资损失的70%。
从事资本市场研究的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不在少数,“但本案是第一例做市商索赔获胜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
资料显示,2014年新三板推行做市交易制度,2022年科创板推行做市交易制度,2023年北交所启动做市交易制度。
该业内人士认为,做市商做市交易制度是为了提高股票流动性而设立的,为改善股票流动性、增强股票稳定性、解决公司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述人士表示,做市交易和做市商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仍在不断完善中。做市商是否作为投资者进行保护,在此之前,司法案例仍处空白。“本案为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虚假陈述情况下做市商如何起诉维权指明了方向,对于维护做市商合法权益意义重大。”